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续)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业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续)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续)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6-07-19 * 浏览 : 148

1总则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新型的系统装置,无论是国标还是建设、设计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标时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本条规定了建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采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

1.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早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因此,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1.0.5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还有强制性的产品标准GB 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或监控中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该系统监测电力配电线路的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气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设置场所。

3设置场所

3.1一般规定

3.1.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3.2设置对象

3.2.1本条规定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物,其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根据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特别指出火灾高危消防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共娱乐场所为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为人员聚集的旅馆建筑、商店建筑、电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古建筑、体育场、体育馆、展览建筑、会堂、医院。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和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

3.2.2本条规定除了3.2.1条所列建筑外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物

3.3设置部位

3.3.1 ~3.3.3 规定了3.2.1和3.2.2条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中,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配电回路在建筑中的部位。

4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

1本条规定了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但应相对独立。对于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在发生火灾初期的报警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在要求可以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系统的前提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存在,但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信的功能。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一旦报警,表示其监视的保护电气回路的剩余电流突然升高,产生了一定的电气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电气火灾,但是并不表示已经发生了火灾,因此报警后没有必要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只要提醒维护人员查看电气线路和设备,排除电气火灾隐患。每一控制输出应设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是当被监控线路需要报警并脱扣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第4.4.2项的规定。

4.1.2本条规定了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参数功能的基本要求。

4.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发出报警信号并对报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设备,因此该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一般情况应将该设备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要求。

4.1.4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供电电源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供电电源宜按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直流备用电源由产品标准规定。

4.2系统设计

4.2.1本条说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备组成,根据产品标准可以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火灾探测器部分或全部组成。

4.2.2生产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厂家,都规定了报警控制器的额定容量或各输出总线回路的地址编码总数量,这一规定应是产品的基本要求,在工程中选择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容量时,宜考虑留有一定余量,以便今后的系统发展和有利于维护工作。一般可按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额定容量或总线回路地址编码总数额定值的80%~85%来选择。

4.2.3、4.2.4独立式电气火灾探测器能够独立完成探测和报警功能,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该信息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并与火灾报警等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其报警信号应能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4.2.5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要求:

1.规定了剩余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配电系统中适用的接地型式,不适用于IT、TN-C系统。

2.正常的供电系统会产生一定的剩余电流,因此在设置剩余电流式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时,应首先测量和计算配电系统的正常泄露电流,在考虑该剩余电流的基础上设置探测器的报警电流,这样才能真正探测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漏电电流,也能够减少探测器的误报率。

3.探测器设置在供电末端,在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时,可以在其上一级供电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设置,这样可以降低成本。

4.供电范围不大的供电线路正常泄漏电流应不大于500mA,若供电回路正常运行的泄漏电流大于允许值时,必须对线路和设备的绝缘质量进行检查,有故障时应更换。

5.本条引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5.7.4项。

6.本条依据监控设备在报警值设定范围中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确定。

4.2.6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以探测温度变化为探测原理,因此探测器的设置应接触或贴近保护对象的电缆接头、电缆本体或开关接头等容易发热的部位。对于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接触式设置。对于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若采用线型感温探测器,宜将其报警信号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4.2.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传输线路穿线导管与低压配电系统的穿线导管相同,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几种,敷设方式采用暗敷或明敷。

当采用塑料管时,就应用阻燃型,其氧指数要求不小于30 。如采用线槽配线时,要求用封闭式防火线槽。如采用普通型线槽,其线槽内的电缆为干线系统时,此电缆宜选用防火型。

4.2.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只有在暗敷设时才允许采用阻燃型硬质塑料管,其他情况下只能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 

穿线导管一般要求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 (主要指混凝土层内) ,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因管线在混凝土内可以起到保护作用。

在本条中规定,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的防火措施就是在金属管、金属线槽表面涂防火涂料。

4.2.11目前施工中压接技术已被广泛应用,采用压接可以提高运行的可靠性。

4.3参数配置

4.3.1正常的供电系统会产生一定的剩余电流,因此在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时,应首先测量和计算保护对象供电系统的正常泄漏电流,在考虑该剩余电流的基础上设置探测器的报警电流。公式(4.3.1)中K值为可靠系数,主要考虑一年四季中各地气候的变化对正常泄漏电流的影响,湿度的变化可能引起正常泄漏电流的变化。一般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不会超过500mA,1.2的系数不会使报警设定值超过1000mA,但可减少误报率,在潮湿天气中测量正常泄漏电流时,采用的系数可适当减少。公式中A为防止电气火灾危险设定的剩余电流值,系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

4.3.2在考虑供电系统的正常泄漏电流的基础上设置探测器的报警电流,才能真正探测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泄漏电流。

4.3.3本条引自《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05第4.2.2条。

5施工安装

5.1安装前的检查

5.1.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的信息。

5.1.2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设备成套设计和安装的专业要求。

5.2.2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要求。

6系统调试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完成后的系统性能和功能的调试要求。由于调试开通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本条作了必要的具体要求。

7系统验收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附录D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8系统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为此,本条对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